滨海警方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实名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他人使用,不用偷不用抢似乎稳赚不赔,但是结果却是得到了警方的“赠品”---锃亮的手铐和刑事拘留
在“雷霆四号”“净网2020”行动中,滨海新区公安局中心商务派出所会同滨海新区公安局反电诈中心等部门,通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成功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抓获嫌疑人李某等3人。
5月初,滨海新区公安局中心商务派出所在侦办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时,发现受害人被骗钱款转入嫌疑人李某的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姚某和蔡某的银行账户。掌握此线索后,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经过缜密调查,认为该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存在“隐情”,背后可能存在一条“黑灰”产业链——有人在该案中贩卖银行卡,并为其上游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集团提供支持和帮助。
通过抽丝剥茧、深入摸排后,民警迅速锁定了嫌疑人李某(男,47岁,四川省内江市人)、姚某(男,41岁,广东省南雄市人)、蔡某(女,53岁,四川省内江市人)。5月23日,民警兵分两路,远赴四川内江、广东韶关对嫌疑人开展抓捕。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成功将3名嫌疑人抓获。
经调查,3名嫌疑人均是通过朋友介绍的这个“发财”的机会,通过出售实名开办的银行卡和手机卡,每月可以获利500至800元不等。虽然知道收购银行卡和电话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如此轻松就可以获利,尝到“甜头”的仨人觉得可以尝试这种“赚钱”门路,遂注册手机卡,并在多家银行网点开办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经审讯,3名嫌疑人对非法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知识点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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