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居民身份证受理工作“四项措施”
发布日期: 2023-05-12 13:38      来源: 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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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2年4月2日起,天津市公安局推出“四项措施”进一步优化居民身份证受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开通本市户籍居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区通办”业务

           我市户籍居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在全市任意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凭本人《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现场采集人像并捺印指纹;16周岁以下我市户籍居民办理此项业务的,除需本人到场外,还应由监护人凭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代为申请领取。监护人为父母以外亲属的,通过《居民户口簿》户籍登记内容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还应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能够说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建立本市户籍居民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材料免提交制度

           我市户籍居民在各受理点人工窗口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经窗口核验旧证后不再交验《居民户口簿》;我市户籍居民在各受理点人工窗口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示“天津公安”APP电子证件板块中的“天津市居民户口簿(试用版)”替代实体《居民户口簿》,连同居民身份证挂失手续一并办理。

           三、开设我市户籍居民在港澳台逗留期间委托换证通道

           我市户籍居民在港澳台逗留期间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换证,本人因疫情无法返回境内的,可委托换领居民身份证。除委托人签名确认的委托书(式样见附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国家移民局小程序的出入境查询记录截图、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信息)以及委托人持本人通行证与委托书合影的图像信息。

           经核验申请材料,并通过受托人与委托人现场视频连线核实有关信息,确认委托人确在境外无法返回且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的,可使用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有照片和指纹信息提交受理信息。对于查询无历史指纹信息的,按指纹未注册进行处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受托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四、启动住院治疗群众居民身份证办理便民服务

           群众因病在我市医院住院治疗,因防疫工作要求无法到场申报居民身份证业务的,可由家属凭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提交相应情形材料申报居民身份证换补领业务。民警经核验申请材料,并通过受托人与委托人现场视频连线核实有关信息,确认委托人确因住院无法到场申报的,可由家属提供近期照片,并使用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有的指纹信息提交受理信息,查询无历史指纹信息的,按指纹未注册进行处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受托人核对并签字确认。住院委托人系未办理居住登记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的,免予提交《居住登记凭证》,由所住医院坐落地的身份证受理点负责受理相关业务,其余异地制证业务按原有要求提交《居住登记凭证》。


    附件样表


    户口身份证事项办理委托书

           本人         ,因故无法到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特全权委托         代为办理                     相关事项,被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填写的相关表格及签订事项,我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 托 人:         身份证:                            

    被委托人:         身份证: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                                     

    (委托办理期满换证业务请标注原证件有效期)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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