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事项名称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受理单位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程序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受理条件
按照《中国居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2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应提交的材料:
1. 本人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本区民族事务部门开具的《天津市居民确定民族成份确认件》。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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