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公安局督办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督办形式、完善督办机制、提高督办效率、加强督办质量,推动和确保上级领导机关以及新区公安局重要决定决策、主要领导批示指示更好地贯彻落实到位,实现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公安部《关于办理公安部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规定》、市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市局主要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以及新区区委办印发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督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公安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二条督办工作要坚持认真严谨、务实高效原则,坚决防止以偏概全、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通过督办,推动具体工作落地落实。
第三章工作分工
第三条新区公安局指挥部(绩效考核科)承担全局督办工作,并负责对新区公安局各单位的督办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汇总。
第四条督办对象涉及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各直属部门单位、看守所、拘留所和各派出所。
第四章任务分类
第五条督办事项来源:
(一)市委、市政府、新区区委、区政府、市局等上级部门领导同志和新区公安局主要领导批示、口授、交办等重要事项。
(二)新区区委、区政府、市局等上级部门来文、来函、来电和有关工作会议,纳入区委督查和市局督办,要求滨海新区公安局完成的重要工作、决议和有关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展情况。
(三)涉环境问题,列入环保督查范围的有关事项。
(四)新区公安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五)新区公安局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全局绩效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督办事项根据领导同志关注度、事项紧急程度的不同,分为常规督办和重点督办两种类别,常规督办按照《滨海新区公安局督办表》(附件1)进行督办,并按时填写《滨海新区公安局督办反馈表》(附件2)重点督办适用于关注度、紧急程度较高的工作事项,以《滨海新区公安局督办单》(附件3)的方式进行督办,并按时填写《滨海新区公安局督办反馈表》。
第七条《滨海新区公安局督办单》采取两联单形式。一份由指挥部(绩效考核科)留存,一份转交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滨海新区公安局督办单》中应当明确交办单位、交办领导、交办事由、转办时间、承办单位、回报时间以及具体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新区公安局灵活采取重点督办、跟踪督办、现场督办、联合督办、约谈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大督办力度,提升督办质量,确保督办效果。
第五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指挥部(绩效考核科)在收到督办事项后,根据督办事项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登记,依次转递办理单位。督办事项按照各级领导批示精神,在明确承办单位的基础上,根据领导的关注度、事项紧急程度,以《督办表》或《督办单》的方式,随领导批办件交由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条督办事项直接批转给承办单位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督办事项的办理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如已确定牵头承办单位,则由牵头承办单位主办,其他承办单位协办;如没确定牵头承办单位,则由指挥部(绩效考核科)指定牵头承办单位主办,其他承办单位协办。协办单位要及时将情况汇总到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反馈整体办理结果,主办单位应当发挥牵头作用,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主办、协办单位收到《督办表》或《督办单》后,应当立即研究布置,确定责任人,细化工作任务,跟踪督促落实,确保按期办结。
第十二条承办(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办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在时限内说明原因并报工作进展。短期内仍无法办结的,应当每周五、每月末定期书面报送情况,直至办结。
第十三条对于没有明确标注反馈日期的督办事项,应在收到督办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5日内无法办结的,以周为单位,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进展情况,直至督办事项办结。
第十四条督办事项办结后,由新区公安局指挥部(绩效考核科)负责审核整理,报局领导审阅、批示。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新区公安局指挥部部务会议定期听取全局督办工作情况。新区公安局指挥部(绩效考核科)应当每月整理汇总各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及时研究改进全局督办工作,编发通报下发全局。
第十六条新区公安局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督办工作制度,以确保督办工作按期有效办结。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督办事项,严禁拖延、错办、漏办事件的发生。督办事项的办理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凡办理情况不清楚,办理结果不明确的不能视为办结。
第十八条对于督办工作落实不认真的,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指挥部(绩效考核科)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对于规定时限内未进行办结、未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定期报送情况的,指挥部(绩效考核科)将下发《滨海新区公安局催办单》(附件4)进行催办,在经两次催办未有明显进展的,将列入每月情况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对于督办事项承办不认真不负责,敷衍拖沓,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新区公安局指挥部(绩效考核科)转递纪检监察室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新区局指挥部(绩效考核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滨海新区公安局督办表( 月份) | |||||
序号 | 来文单位 | 督办件内容摘要 | 领导同志批示内容 | 承办单位 | 督办形式 |
(当月编号) | ⅩⅩⅩ | (督办件名称) | (领导批示、指示具体内容) | (督办件具体承办单位,主办、协办) | 常规督办 |
注:1.“序号”栏内所填号码为滨海新区公安局常规督办件当月编号;
|
附件2
滨海新区公安局督办反馈表( 月份) | |||||||
填报单位: |
|
|
| 填报日期: | |||
序号 | 督办件内容摘要 | 领导同志批示内容 | 督办形式 | 承办单位 | 办理情况 | 是否办结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序号”“督办件内容摘要”“领导同志批示内容”和“承办单位”等栏内容根据指挥部绩效考核科下发的督办表内容填写; |
附件3
滨海新区公安局督办单存根
( )年第( )号
交办单位 | 指挥部绩效考核科 | 交办领导 |
| |||
事
由
|
| |||||
转办时间 |
| 承办单位 (人员) |
| 回报时间 |
| |
。。。。。。。。。。。。。。。。。。。。。。。。。。。。。。。。。。。。。。。。。。。。。。。
滨海新区公安局督办单
( )年( )号
( ): 现将 转去。请你单位迅速牵头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并于 月 日前,以报告形式将落实督办事项有关情况反馈指挥部(绩效考核科)。
年 月 日
|
附件4
滨海新区公安局催办单存根
编号 |
| 催办单位 | 指挥部绩效考核科 | 催办 时间 | 第一次 | 第二次 | ||
催办事由 |
|
|
| |||||
责任单位 |
| 应完成时间 |
| 需反馈时间 |
|
| ||
。。。。。。。。。。。。。。。。。。。。。。。。。。。。。。。。。。。。。。。。。。。。。。。
滨海新区公安局催办单
( )年( )号
( ): 20 年 月 日,指挥部(绩效考核科)将 工作列入督办事项,并下发督办表/督办单,要求20 年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反馈。因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未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定期报送情况,现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催办,请于 月 日前,以报告形式将督办事项催办落实情况反馈指挥部(绩效考核科)。
年 月 日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47
联系方式:022-667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