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索引号: 61-9692-2021-00007
发布机构: 区公安局
文  号: 津公通〔2021〕39号
主题分类: 公安,经济犯罪侦查
成文日期: 2021-11-23
发文日期: 2021-12-07
有效性: 有效


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津公通〔2021〕39号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制作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对伪造货币,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使用假币,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以奖金形式进行奖励。

   凡向我市公安机关举报天津市管辖范围内假币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五条  举报假币犯罪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加工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收缴假币的,按以下标准额外奖励:

   1.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或假币数量50万张(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8万元至10万元;

   2.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30万张(枚)至50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6万元至8万元;

   3.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10万张(枚)至30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4万元至6万元;

   4.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5万张(枚)至10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2万元至4万元;

   5.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1万张(枚)至5万张(枚)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至2万元;

   6.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或假币数量不足1万张(枚)的,最高奖励5000元。

   (二)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标准与上一项相同。

   (三)对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0元至2万元。


   第七条  提供了案件违法犯罪线索,办案机关虽未抓获涉案人员,但查获假币或制假设备、工具、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酌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举报第一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线索的记录时间为准。

   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案件犯罪线索的,由案件管辖地对其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方式及途径:

   (一)通过拨打“110”电话举报;

   (二)通过“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三)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合开展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参与举报奖励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参与举报奖励的人员应当如实办理奖励事项,确保奖励金额足额、及时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举报奖励:

   (一)依法履行反假币职责的工作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案件线索已经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人本人涉嫌假币违法犯罪的;

   (四)其他不得申请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收缴的假币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认定为准。收缴假外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破案后的90日内完成奖励申报和发放工作。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匿名举报同时不愿透露身份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发放。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予奖励。

   奖金发放形式为领取现金或将奖金转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四条  天津市公安局是天津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的审批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支付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具体执行机关。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申请,一案一报,逐级上报至市局审批。


   第十五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市局经侦总队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假币犯罪举报奖励费用纳入同级公安部门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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