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10 13:11      来源: 区公安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对《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滨海新区人口导入能力,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有序流动。结合滨海新区落实国务院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战略,根据2022年5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滨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发〔2022〕11号)和2022年8月15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滨海新区公安局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在滨海新区落户限制,特起草《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8日,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新政公安窗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意见反馈途径

    电子邮件:bhgajzaglzd@tj.gov.cn;

    联系电话:022-66896816(新政公安窗口电话)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附件: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滨海新区公安局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滨城”落户(区教体局、区公安局)

    (一)申请条件

    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

    (二)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承诺无异地社保);

    2.《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

    4.学校在学证明或毕业证及学历认证;

    5.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

    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上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二、鼓励新区产业工人在“滨城”落户(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区税务局、区商促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申请条件

    在滨海新区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企业正常连续为其在新区范围内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同期外省市6个月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由个人和现工作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滨海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

    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各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符合滨海新区产业布局的引领型企事业单位,该单位在新区落地后,允许在该单位工作满6个月的在职职工,具备在滨海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等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在滨海新区落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本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6.本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凭证或单位就业登记名册之一材料(引领型企业职工落户申报提供);

    7.单位出具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证明(引领型企业职工落户申报提供);

    8.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9.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10.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和所在企业在“滨城户籍”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开放全流程网上办理后,可通过“滨城户籍”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及邮寄信息);

    2.区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当前存续状态、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3.引领型企事业单位坐落在各开发区的,经报各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商促部门对管委会的会议纪要进行核实;引领型企事业单位坐落在各街镇的,由企业属地街镇报区政府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属地街镇转递区商促局,由区商促局对区政府会议纪要进行核实;

    4.区人社局、各开发区相关人社部门对该申请人就业及6个月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同期异地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对引领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就业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5.区教体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教育部门进行高中及以下学籍审核;

    6.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各开发区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

    7.区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审核;

    8.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亲属关系情况进行审核;

    9.经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区税务局、区商促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三、鼓励津外整体迁来企事业单位职工、规模型企业职工在“滨城”落户(区商促局、区人社局、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申请条件

    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各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认定并签订协议的津外整体迁来企事业单位,支持随单位迁来的已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在滨海新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津外规模型企业与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在滨海新区产业投资建设协议,并有效实施的,该单位在职职工可在滨海新区本人或配偶合法产权住房申请落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在外地总部缴纳社会保险的提供异地社会保险凭证);

    5.在新区产业投资建设协议,并有效实施的,由公司总部出具用工情况说明,并提供单位就业登记名册;

    6.落户在滨海新区内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结婚证;整体迁来企事业单位职工直接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

    1.落户在各开发区的整体迁来企事业单位,申请落户人所在企事业单位向各自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落户申请,企事业单位一次性进行申报,提供企事业单位与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协议及附带职工名册;落户在各街镇的整体迁来企事业单位,申请落户人所在企事业单位向属地街镇提出申请,企事业单位一次性进行申报,提供企事业单位与区政府签订的协议及附带职工名册,由属地街镇转递区商促局;

    与各开发区签订产业投资建设协议,并有效实施的,由各开发区相关部门对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协议进行核实;与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签订产业投资建设协议,并有效实施的,由区商促局对与区政府签订的协议进行核实;

    2.区人社局、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核;

    3.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各开发区产权登记部门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

    4.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亲属关系情况进行审核;

    5.经区商促局、区人社局、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四、鼓励促进京津同城化发展的准市民在“滨城”落户(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申请条件

    持滨海新区有效居住证满2年(近1年在津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且在滨海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申请人(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支持其落户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优化调整实施后,合法产权住房须为在滨海新区购置的新建商品房。

    在北京市工作且累计在京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4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在职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滨海新区购置单套9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的,可以申请在合法产权住房落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本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5.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证,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6.《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优化调整前已在滨海新区购置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优化调整后须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及结婚证。

    (三)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在“滨城户籍”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开放全流程网上办理后,可通过“滨城户籍”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及邮寄信息);

    2.区教体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教育部门进行高中及以下学籍审核;对北京工作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职工,通过学信网对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进行审核;

    3.区人社局、各开发区相关人社部门对申请人近1年社保缴费情况审核,并对同期异地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请人在北京市工作三年以上的,对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4.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各开发区产权登记部门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

    5.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亲属关系情况进行审核;

    6.经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五、鼓励在“滨城”创业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落户(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申请条件

    在滨海新区创业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在外省市同期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且该企业聘用5名以上就业人员(企业为其正常连续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同期无异地社会保险费缴纳),支持其落户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或人才市场集体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5名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6.该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落户在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

    8.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和所在企业在“滨城户籍”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开放全流程网上办理后,可通过“滨城户籍”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及邮寄信息);

    2.区教体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教育部门进行高中及以下学籍审核;

    3.区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当前存续状态、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4.区人社局、各开发区相关人社部门进行员工在该企业就业及近1年社保缴费情况审核,并对同期异地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5.区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6.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各开发区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

    7.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亲属关系情况进行审核;

    8.经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六、鼓励为“滨城”贡献者落户(区总工会、团区委、区人社局、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区妇联、区公安局)

    (一)申请条件

    在滨海新区工作、生活的外省市人员,获得滨海新区区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技能大师、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可申请在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市场集体户落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荣誉证书;

    5.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7.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在“滨城户籍”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开放全流程网上办理后,可通过“滨城户籍”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及邮寄信息);

    2.区总工会、团区委、区人社局、区妇联、区公安局对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分别进行审核;

    3.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

    4.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亲属关系情况进行审核;

    5.经区总工会、团区委、区人社局、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区妇联、区公安局等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其他事项:

    1.通过以上六项政策落户后,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办理落户。

    2.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其户口并纳入“黑名单”;落户申请人不能有犯罪记录,对故意隐瞒犯罪记录行为取得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对弄虚作假的相关企业取消申报资格。

    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本实施细则享有最终解释权,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承担。

    4.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后期视运行情况并对其优化调整完善。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