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3-17 14:01      来源: 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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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被告知人:李守吉,男,身份证号:2205241984****2817,户籍地址:吉林省柳河县三元浦朝鲜族兴隆村**屯。

    李守吉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李守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案发后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联系李守吉始终无法接通,微信联系未获得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告知公告如下:2025年01月14日17时47分许,你(李守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冀AW3739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GQ966挂红色路飞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天津市滨海新区管桩库西库出发,途径津沽一线、海滨大道、新港八号路、美洲路,沿美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海铁大道交口北5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李守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车辆查询结果、人员身份查询结果、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李守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守吉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联系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孙警官、田警官,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通海北路65号,联系电话:022-25701236)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

    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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