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57-14071-2021-00001
发布机构: 区公安局
文  号: 津滨公通〔2019〕13号
主题分类: 公安,治安管理
成文日期: 2019-04-17
发文日期: 2019-04-22
有效性: 有效

滨海新区公安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

加强表彰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港分局,各派出所,各直属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5日

(联系人:王凤振;联系电话:66977013)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提升全局表彰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导向和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推动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局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公安局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局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正确导向,突出工作重点,不断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积极作用

1.坚持服务中心。要紧紧围绕公安部、市局和滨海新区公安局党委中心工作来谋划组织、推进实施表彰奖励工作,突出公安机关主责主业,重点奖励在保卫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特别是在防范、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完成重大活动安保任务,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同时,统筹兼顾服务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岗位和基层基础工作,注重奖励在支撑实战、服务群众、惠警爱警、队伍建设等方面涌现的先进典型,从而形成良好的奖励导向,确保广泛性和代表性。主动积极争取一等功、二等功奖励,用足用好三等功及嘉奖奖励,并形成全局奖励的科学、平衡、合理分布。

2.严格按绩施奖。要严格奖励条件标准,综合衡量奖励对象事迹,严格区分日常工作、正常履职与创造性、突破性工作和取得突出业绩,科学准确评定奖励、确定等级,切实做到功绩相当。依照法定职责、业务分工完成日常性工作、一般性专项工作,原则上不予奖励。要重视荣誉积累,夯实荣誉基础,为建制单位和个人因日常工作显著申报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一般应有下一等级的奖励或同等荣誉,并做出新的成绩。对完成重大安保任务、破获重大案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民警因公牺牲、负伤等特殊情况可放宽申报条件。

3.倾斜基层一线。要坚持一切从服务基层一线实战出发,奖励向基层所、队等实战单位及民警倾斜,确保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民警奖励比例高于机关。要从严把握为综合科室、领导干部申报记功奖励,有特殊贡献确需申报奖励的,从严控制申报奖励等级;内设(派出)处级机构及其处级领导干部奖励严格控制。在专案、专项工作(活动)和突发事件处置中,以奖励或申报奖励直接参战的基层公安机关和一线参战民警为主,对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的综合科室和领导干部的奖励和申报奖励从严掌握。

二、明确奖励标准,严密工作程序,不断推进表彰奖励工作规范化

4.严格考察审核。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市局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依照审批权限,认真做好表彰奖励的推荐、考核、公示、征求意见、评审、审批等各项工作。对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要充分征求纪检监察和法制信访部门意见,严防带病奖励

5.控制奖励范围。对集体或者个人的同一事迹只给予一次奖励,同一事迹已获得上级机关表彰的原则上不给予重复奖励,对同一集体或者个人一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奖励。对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暂停实施奖励;对尚在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期间及影响期内的,不予奖励;对在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误、处置不当的,不予奖励。对上级机关和市局各业务部门开展的考核评比、等级评定和征文评选、比武竞赛、示范创建、宣传推选等活动,不得与表彰奖励工作相混淆,不重复进行表彰,评定等次和结果不与奖励等级对应,不与记功、嘉奖直接挂钩。除上级有明确要求表彰奖励的以外,确有必要的,一般以通报表扬等形式实施表彰奖励。

6.规范奖励申报。要认真落实奖励申报要求,严格履行奖励申报程序,对同一事迹一般不同时给集体和个人分别申报奖励,对同一事迹确需申报多个集体或者多名个人奖励的,要按照作用和贡献大小进行排序。两名以上个人因同一事迹申报同等级奖励,无法确定主次的一般申报集体奖励。凡需报请市局研究审批的表彰奖励事项,政治部要以滨海新区公安局名义行文,其中,申报记功的,呈报请示的同时要报送《奖励审批表》《申报表彰奖励审核表》和500字简要事迹、2000字详细事迹及考核报告;申报其它表彰事项的,呈报请示的同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三、科学确定比例,严格控制数量,不断提高表彰奖励工作的质量水平

7.总体统筹类别数量。滨海新区公安局对各单位和民警的记功奖励分为重大专项工作(活动)奖励、案()件侦破(处置)奖励和年度综合性工作奖励,滨海新区公安局结合全年中心工作情况和民警实绩确定各类奖励所占数额。重大专项工作(活动)的奖励,由政治部与牵头单位根据参战单位、人员的数量和承担任务量及工作成绩,共同研究确定奖励名额并组织申报;重大案()件侦破(处置)的奖励,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集体奖励,相关参战单位申报个人奖励;年度综合性工作的奖励由相关集体、个人所在单位申报。

8.集体奖励控制原则。按照公安部、市局有关规定,滨海新区公安局年度内集体三等功、嘉奖的奖励比例,以内设(派出)处级、科级机构总和为基数设定,分别不高于8%、16%。且处级单位整建制受到奖励后所属科级机构年度内原则上不再予以奖励。

9.科学分配个人比例。在公安部、市局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奖励名额,滨海新区公安局结合中心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分配使用,避免平均主义一刀切等简单化操作。各单位要将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与记功、嘉奖奖励工作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充分调动民警积极性。

四、坚持及时施奖,注重奖励时效,不断提高表彰奖励工作的整体效能

10.及时施行奖励。要紧密围绕上级工作部署和全局中心工作,坚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审批一个,及时做好各项表彰奖励工作。对成绩突出、符合奖励条件标准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在相关事迹行为发生或工作结束20日内提出奖励申报意见;政治部要按照奖励权限,在收到奖励申报材料10日内完成审核、申报工作。对超过期限申报奖励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持续时间长、工作分阶段或考核、审核、审计等工作较为复杂的重大专项工作(活动)、重大案()件侦破(处置)工作,奖励申报、审批时限由政治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11.强化战时表彰。要不断建立健全战时表彰奖励、一线授奖等工作机制,对在重大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案件侦破、重大活动安保等工作中发挥特殊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因公牺牲、负伤民警,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启动机制,简化工作程序,加快申报、审核和审批速度,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先进典型、第一时间实施表彰奖励。必要时,可由政治部提出奖励建议,由滨海新区公安局党委直接批准奖励。对批准的奖励要及时发布命令予以宣布,并举行授奖仪式。授奖仪式可灵活采取集中颁奖、现场授奖等形式,注重庄重、简朴、热烈,必要时可邀请获奖民警家属、相关群众参加,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作用,不断增强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

五、强化日常管理,完善评审机制,不断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12.明确奖励权责。全局表彰奖励工作要在滨海新区公安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政治部是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表彰奖励工作,各项表彰奖励事项均由政治部安排部署、组织实施。要进一步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动表彰奖励工作有序开展。各警种、各部门不得擅自以滨海新区公安局名义组织开展全局性评优表彰活动,不得在考核评比、等级评定、比武竞赛等工作中直接部署下达表彰奖励意见。对上级机关有明确要求或确有表彰奖励必要的,要与政治部研究,经审核同意并报滨海新区公安局主要领导和分管政治工作、相关业务工作领导批准后,共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政治部和各警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各警种、各部门选树先进典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协作推进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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