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滨海新区公安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本机关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公开方式。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滨海新区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址为http://gaj.tjbh.gov.cn/channels/9678.html)、政务新媒体(政务微博账号:平安天津滨海,政务微信账号:平安天津滨海)、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滨海新区公安局名义发布以及滨海新区公安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设立在滨海新区行政审批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图书馆的查阅服务中心查阅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可在滨海新区公安局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gaj.tjbh.gov.cn/channels/9683.html。

1.申请的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滨海新区公安局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gaj.tjbh.gov.cn/channels/9683.html)上填写电子版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提交申请。

(2)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以上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

(1)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2)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公安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公安类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公安类政府信息内容的特征性描述。

(3)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营口道734号

邮政编码:300450

网上受理:http://gaj.tjbh.gov.cn/channels/9683.html

2.受理的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予以受理。(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特殊情况的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告知获取的途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本机关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7)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您提供必要的帮助。

(8)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本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9)对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及时主动公开。

(10)为便于每年年底的汇总统计和年度报告工作,申请人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的,将统一汇总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答复。

4.不予公开的相关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滨海新区公安机关履行非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予公开。

5.答复的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通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营口道734号

邮政编码:300450

办公时间:8: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66977619

传真号码:022-66977619

电子邮箱:bhgajzhbxwxc@tj.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提出”。)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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